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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案例练习题(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26日
    答案:
    [案例一]
    (1)关于工程变更包括的内容和管理,
    1)属于工程变更的事项包括:①长输管线的走向、位置、标高及尺寸等改变;②管线的直径、压力、施工标准的变更;③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的变更;④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⑤其他变更。
    2)发包方提出的变更应当不迟于变更前的14天书面通知承包方;若属于改变原工程标准或超过原工程规模的变更,还应报原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承包方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若承包方要求对原设计变更,应经发包方同意,重大事项还需报原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证明。如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致使发包方发生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等,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负担;由承包方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的增减,发包方的损失和工期顺延,由发包方承担。
    由设计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对建设进度、人工时耗费影响,由设计承包单位负责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但需经用户(业主)同意确认负责设计变更所发生的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若承包商根据发包方的指令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施工。
    1)设计变更后,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和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分项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分项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上述分项工程单价时,由承包商提出相应的单价,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确定变更价款的顺序是:①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②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③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应对其予以确认或答复,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收到报告时算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寻求解决:协商和解;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如不申请仲裁,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案例二]
    (1)资质审查的内容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资质文件;
    2)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工人操作技术水平;
    3)施工设备装备情况;
    4)财务资金状况;
    5)近几年承担类似工程的情况和经验;
    6)企业的社会信誉等。
    (2)履约保证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两者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商进入现场的各项施工准备和材料、设备采购中的资金问题。
    2)性质不同。履约保证金是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合同双方约定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惯例。
    3)处理方式不同。履约保证金视合同履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①合同按约定正常履行,则履约保汪金到期返还;②合同不履行,双方都无过错,履约保证金返还;③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视情节轻重,对方可扣留相应的履约保证金;④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3)判定索赔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包商遭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
    2)损失不是因承包商的过错造成的;
    3)损害也不是承包商承担的危险造成的;考试大一级建造师
    4)承包商遭受了损失或损害,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
    (4)两次索赔申请能否成立,分析如下:
    1)对第一次提出的索赔:①判定第一次索赔成立。因为以a.遇到地下古墓和文物时的停工应视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故延误工期引起的工期索赔的理由成立;b.承包商及时提供了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c.承包商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②延误的天数,应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核。③承包商等待签发工期变更指令。
    2)对第二次提出的索赔:①判定第二次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因为在施_丁过程中,需安装吊车吊装工艺设备,是施工企业应该预见到的问题,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责任,索赔没有正当理由。 ②承包商送出索赔申请后,28天内可接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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