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2.分包工程的管理
(1)严格履行开工申请手续。
(2)将分包工程列人工地会议议程。
(3)检查核实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的主要人员与施工设备。
(4)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3.分包合同管理
(1)分包工程的支付管理
分包工程的支付,应由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报送该阶段施工的付款申请单,承包人经过审核后,将其列入施工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内一并提交监理人审批。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d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分包人不能直接向监理人提出支付要求,必须通过承包人。发包人也不能直接向分包人付款,也必须通过承包人。
(2)分包工程的变更管理
承包人接到监理人依据合同发布的涉及发包工程的变更指令后,以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分包人执行。承包人也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有关变更建议。监理人一般不能直接向分包人下达变更指令,必须通过承包人。分包人不能直接向监理人提出分包工程的变更要求,也必须由承包人提出。
(3)分包工程的索赔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分包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无论事件起因于发包人或监理人,还是承包人的责任,他都只能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如果是因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原因或责任造成了分包人的合法利益的损害,承包人应及时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以承包人的名义就该事件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报告。
4.工程变更的基本类型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变更有如下几种类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高程、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5.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1)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1)工程变更的提出人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包括变更的原因、工 程变更对造价的影响等分析,必要时附上有关的变更设计资料。
2)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变更申请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写出初步的审查意见。
3)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变更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定,并签署审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令。
4)承包单位组织变更工程的施工(包括可能的设计工作)。
5)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及办理有关的结算工作。
(2)重要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其审批程序是: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变更令之前,一是要报业主批准,二是要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不超过业主批准的范围。如果超过业主批准的总额,监理工程师应在下达工程变更令之前请求业主作进一步的批准或授权。
(3)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对这些工程变更工作,业主在审批工程变更之前应事先取得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6.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2)实际价格调整法;
(3)调价文件计算法;
(4)调值公式法。
7.工程拖期的价款调整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如果延期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则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8.公路工程合同价款支付种类
(1)按时间分类:可分为预先支付(即预付)、期中支付、交工结算、最终结清四种。
(2)按支付的内容分类:可分为工程量清单内的付款和工程量清单外的付款,即基本支付和附加支付。
(3)按工程内容分类:有土方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等。
(4)按合同执行情况分类:监理工程师要进行正常支付和合同终止的支付两类。
9.逾期付款违约金
(1)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d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d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