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发放的通知
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开始发放,现将领取资格证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证书所需资料
㈠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准考证(准考证丢失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
3.报考时提供的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职称)证书等相关原件,用于资格复审。2001年后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考生,只需提供在验证有效期内的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 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1份(详见附件3)。《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须经证书管理部门盖章后,由考生自行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得补办;
5.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上述相关材料。
㈡一级建造师(增报专业)资格证书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准考证(准考证丢失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用于资格复审。
4. 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1份(详见附件4)。《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须经证书管理部门盖章后,由考生自行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得补办;
5.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上述相关材料。
二、办理证书时间
每周二上午8:30—11:00(节假日休息)。
三、办公地址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平山区水塔路交通岗军转大厦6楼605房间)。联系电话:024-42808629。
四、其他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2.为便于查找证书,请考试合格人员记住证书领取序号。
3.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合格人员,请将上述材料交由单位或主管部门集中办理。
4.《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具有与证书同等的效力,须真实完整填写。上述条件符合,证书管理部门方可加盖印章,过期不补,丢失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