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一级 建造师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
专业工程 管理与实务 |
建筑工程 | 均为160 | 均为96 | |
公路工程 | ||||
铁路工程 | ||||
民航机场工程 |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 | ||||
市政公用工程 | ||||
通信与广电工程 | ||||
矿业工程 | ||||
机电工程 |
二、领证须知:
1、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已全部合格的考生,请于2011年2月14日至15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专业、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人员不需提交照片。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到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3、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发到我市,目前尚不能确定合格证书(证明)领取日期,领取时间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