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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5月30日前,在建项目必须实名管理,否则一律清出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建筑管理 2020-05-09 10:44:00

5月1日起,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为落实《条例》,近日江苏省住建厅下发《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1、至5月30日24时止,全省在建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数据必须实现与各设区市、县(区、市)实名制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做到实时传输。

2、各设区市、县(区、市)和施工企业自建平台以及实施“智慧工地”管理的实名制考勤数据、人员信息、工资代发等数据均纳入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监管范围。

3、未按规定时限接入省级平台数据监管范围的自建系统(或平台),将一律清理出全省实名制管理的范围。

加大处罚

1、自6月份起,每月上旬根据全省实名制管理平台信息数据,对未实施实名制管理、未按月及时发放工资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列单通报,并列入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企业名单。

2、连续3次被通报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列入个人失信名单。

3、连续3次被列入预警企业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相应扣除企业信用分。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失信企业名单,扣除相应信用分并限制市场准入,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5、建设单位未按时将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实施通报和联合惩戒。

6、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没有严格执行《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企业,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原文通知如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我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基本制度依法依规有效落实。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扎实推进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宣贯工作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实施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法制内涵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重点宣传解读《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重点制度和条文内容,着力提升依法治欠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学习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宣传方式,做到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实效性与安全性相结合,通过微信微博、标语海报、发放宣传册等形式,为《条例》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推进实名制管理是落实《条例》的基础性工作,要结合《条例》的宣传教育,不断促进实名制管理有序、有效、实时开展,筑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根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实施分段式封闭,合理设置实名制管理入口;老旧小区改造、房屋出新等工程暂时无法实施封闭管理的,应实行考勤名录登记制管理。

1.进入施工工地的所有人员均应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不得通过车辆通道进出,进出时间必须经实名制通道记录数据上传。

2.要加快实名制人脸识别系统的升级改造,提高人员识别率和识别速度。

3.要调整施工人员进场时间,实施分区分时段入场,防止发生实名制通道拥堵现象。

4.实名制考勤信息与工资发放信息每月进行工时考勤比对,应当由本人签字确认,作为台账资料依法保存。

5.所有施工人员基本信息必须录入实名制管理平台,新员工信息录入应当及时、全面,做到不漏一人,管理到位。

三、严格落实工资发放主体责任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1.要签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户银行三方保障协议(或合同),有效提高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率、工资保障到位率,做到应开尽开。

2.对未及时开设专用账户的项目和企业,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实施重点督查。

3.未与当地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数据联网对接,无法提供工资发放数据的银行,不得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部分按月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程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工资总额应在工程总价的20%左右。

5.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以委托书的形式,向总承包施工项目负责人提出工资代发委托;总承包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总包代发责任,按时督促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核对用工情况,及时递交经农民工本人确认的工资明细表。

6.农民工工资应做到按月足额支付,不得以生活费、待发工资等名义支付,应按农民工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核算并确认的工资明细表支付。

四、实现信息数据的精准归集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确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对各级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和效率。

1.至2020年5月30日24时止,全省在建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数据必须实现与各设区市、县(区、市)实名制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做到实时传输,传输的信息数据作为各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名制管理专项监管。

2.各设区市、县(区、市)和施工企业自建平台以及实施“智慧工地”管理的实名制考勤数据、人员信息、工资代发等数据均纳入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监管范围,同时作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内容,要坚决打通信息数据传输的堵点。

3.未按规定时限接入省级平台数据监管范围的自建系统(或平台),将一律清理出全省实名制管理的范围。

4.要加快全省实名制管理平台建设和布局,各地要参照省平台数据标准开放对接端口,确保实名制管理数据按标准应传尽传,确保数据的覆盖率和通畅率。

五、加大拖欠行为的惩戒力度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平台数据监管和施工现场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坚持关口靠前,主动作为,坚决预防和化解拖欠事件的发生。

1.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我厅自今年6月份起,每月上旬根据全省实名制管理平台信息数据,对未实施实名制管理、未按月及时发放工资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列单通报,并列入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企业名单。对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应及时将人员信息、专用账户开设等基本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2.对连续3次被通报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列入个人失信名单。

3.对连续3次被列入预警企业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相应扣除企业信用分。

4.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失信企业名单,扣除相应信用分并限制市场准入,报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5.对未按时将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建设单位,将报送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实施通报和联合惩戒。

6.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没有严格执行《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企业,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0日

官方通知链接:http://link.233.com/26435/art/2020/4/30/art_49384_9067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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