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征求意见稿:5月1日起,项目经理每日考勤!未实名制,停止执业1年!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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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管理应用,我们起草了《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个人于2023年4月8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箱予以反馈。
联 系 人:李晶静
联系电话:0431-82752557
电子邮箱:419566376@qq.cm
邮寄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建管处收
附件: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2日
附件: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
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及《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7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管理应用,特制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范围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含装饰装修)在建项目。
第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应全面录入实名制平台监管,进出施工区域必须刷脸记录考勤信息。
第三章 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项目信息登记录入。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申请项目实名制管理帐号,系统生成项目施工单位人员考勤账号及监理单位人员考勤账号。施工单位劳务员要及时将监理人员考勤账号告之监理单位。
项目实名制管理账号以建筑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为单位进行申请,相邻两个以上标段(一个标段对应一个施工合同)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施工,应分别申请实名制管理账号。
第五条 人员信息采集录入。施工单位负责录入项目基本信息,采集录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建筑劳务人员相关信息。监理单位负责采集录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相关信息。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或岗位证书编号应与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一致。
第六条 人员考勤起止时间。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拟进场人员信息,项目实际开工后,劳务员登录实名制平台点击“开工”,实名制平台即开始记录项目考勤数据。到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劳务员在实名制平台点击“竣工”。
第七条 有效考勤。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少于4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视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工程停工期间暂停考勤。
第八条 考勤率。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对于低于该标准的项目,实名制平台将自动生成预警,项目监督机构应对项目列入重点监管,人员考勤记录将作为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请假管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请假3天以上者,项目劳务员通过实名制平台下载请假批准单(见附件3),经建设单位同意盖章后上传至实名制平台,按请假天数在实名制平台中操做(选择)完成,请假天数实名制平台自动在当月应到岗天数中扣除。因特殊情况请假超过7天的,相关企业应事先安排具备同等条件资格的人员顶岗。其他人员请假需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条 人员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变更的,由变更单位填写变更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建设单位登录“吉林省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针对已完成终审的施工许可发起变更业务,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审核。变更后的人员要在3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录入,开始进行刷脸考勤。
变更人员的资格等级、业绩等不得低于原人员标准,且应当符合其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停工、复工操作。项目因故停工,劳务员要及时登录实名制平台操作,填写(选择)停工日期、停工原因,开工后在实名制平台操作“复工”。项目停、复工均由施工企业在实名制平台上操作完成。
第十二条 未开展实名制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项目已实际进场施工,但实名制平台中没有录入项目信息的项目,在检查现场登录本级实名制平台管理账号,上传一张现场实际施工照片,填写项目未开展实名制整改通知单,下载送达施工单位限7日内整改。项目整改后及时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名制平台内点击“整改合格”,同时项目按要求开展实名制考勤。7日后仍未整改的(住建主管部门未点击“整改合格”),实名制平台将自动生成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记录,作为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不合格依据。同时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劳务实名制实行的政策背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而项目施工现场的现状更是推动落实劳务实名制的实施。
建筑市场环境复杂,工种多、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管理难度大。工人进出信息核实难,考勤难管控,考勤数据没有平台支撑,容易产生劳资纠纷。
二、主要内容
为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管理应用,我们起草了《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范围;第三章实名制管理;第四章单位信用评价扣分管理规定;第五章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记分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
三、起草过程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期间,多次组织行业专家、施工企业实名制部门负责人进行研讨,并征求了各市、州住建局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
四、《实施意见》参考的相关法规规章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及《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71号)等文件。
原文地址:http://link.233.com/17156/zmhd/myzj/202303/t20230322_2302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