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一般现浇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结构混凝土的浇筑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凝土输送泵泵送,对于少量的小型构配件混凝土和基础垫层可采用现场搅拌。
2 施工准备
2.1 材料及主要机具:
2.1.1 水泥:
a、水泥拟选用32.5号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b、水泥进场时,应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并要核对其品种、标号、出厂日期。使用前若发现受潮或过期,应重新取样试验。
c、水泥质量证明书中各项品质指标应符合标准中的规定。品质指标包括氧化镁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抗压和抗折强度。
d、混凝土的最大水泥用量不宜大于500kg/m3.
2.1.2 砂:
a、砂拟优先选用深圳码头优质河砂,严禁采用含氯量大的海砂。
b、对于泵送砼,砂子宜用中砂,砂率宜控制在40%~50%.
c、砂的含泥量(按重量计),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或等于C30时,不大于3%;低于C30时,不大于5%,对有抗渗、抗冻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用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对C10或C10以下的混凝土用砂,其含泥量可酌情放宽。
2.1.3 石子:
a、宜选用花岗岩碎石
b、石子最大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尺寸的1/4,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混凝土实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50mm.对于泵送砼,碎石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内径之比,宜小于或等于1:3,卵石宜小于或等于1:2.5.
c、石子的含泥量(按重量计)对等于或高于C30混凝土时,不大于1%;低于C30时,不大于2%;对有抗冻、抗渗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石子的含泥量不大于1%;对C10或C10以下的混凝土,石子的含泥量可酌情放宽。
D、石子中针、片状颗粒的含量(按重量计),当混凝土等级高于或等于C30时,不大于15%;低于C30时不大于25%;对C10或C10以下,可以放宽到40%.
2.1.4 水: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可拌制各种混凝土,不需再进行检验。
2.1.5 外加剂: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减水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掺量须经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1.6 主要机具:混凝土搅拌机、磅称(或自动计量设备)、双轮手推车、小翻斗车、尖锹、平锹、混凝土吊斗、插入式振动器、平板式振动器、木抹子,长抹子,铁板、胶皮水管、串桶、塔式起重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