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协调实务
58.项目经理部的外部关系协调包括:1.协调总分包之间的关系;2.协调好与劳务作业层之间的关系;3.协调土建与安装分包的关系;4.重视公共关系。施工中要经常和建设单位、设计、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充分利用它们各自的优势,为工程项目服务。
59.施工项目管理组织的主要形式有:工作队式项目组织、部门控制式项目组织、矩阵制项目组织、事业部式项目组织
60. 施工项目经理部如与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应遵循的原则: “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后磋商统一”的原则,维护好监理工程师的权威性,一切工作保证监理工程师满意。
61.施工过程中,如何处理噪音扰民问题: 及时和建设单位主管工程的部门联系协商,取得业主主管部门的支持;及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派出所、环保部门、街道办事处、城管等单位协商,取得这些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采取专门的隔音、降噪措施,尽量降低施工噪音;凡强噪音施工,避开正常的休息时间;施工噪音超过标准值时,环保部门按要求测定噪音值,确定噪音对居民的影响程度、范围,并出具测定报告书;建设单位对确定为施工噪音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受噪音污染的程度,按有关要求跟业主协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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