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方案经论证审查合格,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签字后,方可组织施工。
3、工程分包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中未约定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5、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6、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的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7、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垫资,并不能把承诺垫资作为加分的条件,这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
8、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9、合同法律关系是独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建设单位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依据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不能以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10、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不解除总承包单位的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总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1、如工程量的增加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1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损失应由业主承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损失应由业主承担。
13、因异常恶劣的气候属于不可抗力,施工机械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是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14、索赔成立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事件是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事件;事件已造成本方当事人的损失;按索赔程序及时提出了索赔。
1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8、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19、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5、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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