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431013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考点:城市建设档案报送期限及相关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2)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4)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5)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6)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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