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合同类型 | 适用范围 | |
单价合同 | 固定单价 | 一般适用于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 |
可调单价 | 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 |
总价合同 | 固定总价 | 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 |
可调总价 | 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难度大、图纸设计不完整、设计变更多,工期较长(一般在一年之上)的工程项目 | |
成本加酬金合同 | 适用于灾后重建、紧急抢救、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法律法规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工程设计变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适用于变更项目
工程设计变更 | 要点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适用于变更项目
| 有适用 | 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不含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原则是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
没有适用但有类似 |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 |
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 | 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不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 |
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2、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 | 调整内容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
单价计算 | (1)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规定确定单价 (2)确定原则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公式同工程量偏差大于15%的计算方式 |
总价(或系数)计算 | (1)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浮动费率公式同前) (2)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
3、如果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综合单价 | 调整内容 |
P0<P1x(1-L)x(1-15%) | 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
P0>P1×(1+15%) | 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 |
式中P——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
(三)物价变化: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人工、承包人自行购买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物价变化在约定范围或幅度之内时不调整,超出约定范围或幅度之外时按实调整。但是由于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原因方 | 价格或单价调整 |
发包人 | 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
承包人 | 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
(四)计日工: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相关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h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核实的计曰工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五)现场签证: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h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h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d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六)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七)误期赔偿: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在结算款中扣除。
(八)施工索赔: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d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d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发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d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做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三、习题
1、承包人在施工中遇到暴雨袭击,导致工程停工,同时发生各项费用损失,按照不可抗力索赔处理原则,下列费用中发包人不予赔偿的是()。
A. 被冲坏已施工的基础工程
B. 停工期间设备闲置
C. 清理现场,恢复施工
D. 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恢复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017案例节选】B施工单位中标了本工程施工标段,中标价为18060万元。部分费用如下:安全文明施工费340万元,其中按照施工计划2014年度安全文明施工费为226万元;夜间施工增加费22万元;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36万元;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86万元;脚手架费220万元;模板费用105万元;施工总包管理费54万元;暂列金额300万元。
问题:列式计算措施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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