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考点汇总
数字考点 | 内容 |
14天 | 1、发包人应在14天内核实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 2、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3、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认可,承包人可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4、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5、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
7天 |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开工前7天。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 2、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 |
二、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计算
项目 | 要点 |
预付款额度确定 | 百分比法:工程预付款=中标合同价×预付款比例 |
预付备料款回扣 | 起扣点=合同总价-(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
三、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支付方式 | 要点 |
月度支付 | 工程月度进度款=当月有效工作量×合同-相应的保修金-应扣预付款-罚款 |
分段支付 |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为不同阶段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
竣工后一次支付 | 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小,工期较短的工程 |
其他支付 | 合同约定 |
四、竣工结算确定与调整
调值公式法
五、设计变更、签证与索赔、设计变更
事件 | 要点 | |
设计变更 | 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由设计部门确认后,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后实施 | |
工程签证 | 由于业主或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业主只负责停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机械停窝工费用也只按照租赁费或摊销费计算,而不是机械台班费 | |
索赔 | 条件 | 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 |
分类 | 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利润索赔 | |
步骤 | 1、索赔意向通知 2、索赔的内部处理 3、提交索赔报告 4、解决索赔 | |
证据要求 | 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及时性 | |
工期 | 1、如果所延误的工作处在关键线路上,延误多少,索赔多少 2、如果所延误的工作处在非关键线路上,则 (1)延误的时间小于该工作的总时差,工期不予索赔 (2)延误的时间大于该工作的总时差,可以索赔的工期为两者之差 | |
费用 | 1、人工费索赔 (1)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费用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人工工日单价 (2)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人员窝工所增加的费用 人员窝工费=窝工工日×窝工单价 2、机械费 租赁的设备按租赁费,承包人自有的设备按摊销费 |
六、真题演练
【2015案例节选】某新建办公楼工程,经公开招投标,总承包单位以31922.13万元中标,其中暂列金额1000万元。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并约定在项目开工前7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比例为15%,从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开始扣回,主要材料所占比重为65%。
【问题】列式计算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单位: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工程预付款=中标合同价×预付款比例=(31922.13-1000)×15%=4638.32(万元)
(2)工程款起扣点=合同总价-(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所占比重)=31922.13-1000-4638.32÷65%=23786.25(万元)
【2013案例节选】某新建图书馆工程,合同约定总造价14250万元。合同中约定,根据人工费和四项主要材料的价格指数对总造价按调值公式法进行调整。各调值因素的比重、基准和现行价格指数如下表:
可调项目 | 人工费 | 材料Ⅰ | 材料Ⅱ | 材料Ⅲ | 材料Ⅳ |
因素比重 | 0.15 | 0.30 | 0.12 | 0.15 | 0.08 |
基期价格指数 | 0.98 | 1.01 | 0.99 | 0.96 | 0.78 |
现行价格指数 | 1.12 | 1.16 | 0.85 | 0.80 | 1.05 |
【问题】列式计算经调整后的实际结算价款应为多少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参考答案:固定费用,不调值部分比重a0=1-(0.15+0.3+0.12+0.15+0.08)=0.2
【2018案例节选】某开发商拟建一城市综合体项目,预计总投资十五亿元。发包方式采用施工总承包,施工单位承担部分垫资,按月度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5%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为合格,保修金为3%,合同总工期为32个月。竣工结算时,总包单位提出索赔事项如下:
1.特大暴雨造成停工7天,开发商要求总包单位安排20人留守现场照管工地,发生费用5.60万元。
2.本工程设计采用了某种新材料,总包单位为此支付给检测单位检验试验费460万元,要求开发商承担。
3.总包单位要求开发商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垫资利息1142.00万元。
问题:总包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成立;理由: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下开发商要求总包单位留守现场照管工地费用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
2、成立;理由:设计采用了新材料的检测单位检验试验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开支,不在建安费内。
3、不成立;理由:垫资利息合同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考虑垫资利息,试题背景没有约定垫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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