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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指导:1z302074留置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4日
1z302074  留置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债权人也享有留置权。
例题:因(  )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买卖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E.供用电合同
答案:ABD。
   (2)留置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和留置物
   1)留置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应签订留置合同,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债务人为留置人。
   2)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物
   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留置权的消灭
   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①债权消灭的;②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IZ302075  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例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10%    B.20%    C.30%    D。50%
答案:B。
   (2)定金合同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定金合同
   当事人采用定金方式作担保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例题:当事人采用定金方式作担保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定金合同从(  )之日起生效。
   A.订约    B.履行    C.实际交付定金    D.登记
答案:C。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定金是根据合同的约定,需方向供方给付或者需方应供方的要求给付一定数额货币所作出的担保。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可以约束当事人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则失去收回定金的权利或者承担双倍返还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将定金如数返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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