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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整理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资料(一)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25日

11.1Z301028(1)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12.(2)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13.P10、2)第五个黑点: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第六个黑点:专利权的取得:①取得条件: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②取得的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③取得的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对申请的审批。
14.P11、(1)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15.P12、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事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
16.1Z301032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P13、1Z301042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8.1Z301043 来源:www.examda.com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9.P14、1Z301051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0.1Z301061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来源:www.examda.com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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