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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复习资料(三)

41.(5)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P3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42.1Z301121
(1)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
(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备案。
43.P32、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4.1Z301122、(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45.P33、1Z301124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46.1Z301125、(2)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7.1Z301126、(1)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8.1Z301127、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
•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9.P36、(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它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设计、施工人员来说,是设计或施工时必须遵守的技术法规。
5)《工程建设标准签执行条文》对政府监督人员来说,是重要的、可操作的处罚依据。
(2)2)监督检查的方式
•重点检查
•抽查
•专项检查
50.P37、(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1)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影响报告表,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登记表。51.P38、(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1Z301142“三同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3.P39、(5)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54.(7)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55.P41、(4)1)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5)免赔额指: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额。
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2%;施工机具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
56.P43、(3)1)第三个黑点:附带投保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这些项目一般不在安装合同以内,但可在安装险内附带投保;如果土木建筑工程项目不超过总价的20%,整个项目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介于20%和50%之间,若超过50%,整个项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
57.P44、(2)2)劳动内容合法,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长不得超过6个月。
58.P45、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0.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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