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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争端法定裁决制度之比较研究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15日

  三、英国、FIDIC与WB的法定裁决制度比较

  法定裁决制度最早在英国国内法确立,后被许多国家效仿;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在发展这一制度,比较著名的就是FIDIC和世界银行(WB)。下文将对英国、FIDIC与WB的法定裁决制度作简要介绍和比较。

  (一)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

  根据《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英国法定裁决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法定性。法定裁决是英国的法律规定的,无论在当事人工程合同中是否约定法定裁决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采用该程序。

  2、时间安排。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对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启动法定仲裁,在通知后7日内选定一自然人为裁决者,并将争端提交裁决者,裁决者在收到申请后28日内或当事人约定的日期内作出裁决,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过申请人同意可以延长14日。

  3、可裁事项和裁决的范围。基于工程合同的任何争议均可提交裁决,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端。裁决的范围是申请人提交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同意的相关事项以及作出有效裁决依赖的事项。

  4、程序规则。英国法并没有对法定仲裁的程序作出规定。实践中裁定的程序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采用一些民间组织制定的有关法定裁决专门规则。在英国比较著名有CEDR(Center for EffectiveDisputer Resolutions)的法定裁定程序规则、TeCSA(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Solictors Association)的法定裁定规则。

  5、裁决者的权限。裁决者有权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资料、现场调查、询问专家和其他合同方,有权组织会审、促成各方达成解决协议、作成最终裁决。

  6、裁决。裁决是书面的,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裁决可以一致同意该裁决无效;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请求诉讼或仲裁(如果约定仲裁时)解决,但是仲裁和诉讼不影响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直至该裁决被推翻。另外,当事人可以约定该裁决是终局裁决。实践中,除存在欺诈和明显的错误,法院和仲裁机构一般会直接采纳法定裁决。

  (二)WB的法定裁决制度

  世界银行(WB)在1995年制定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规定了DRB(Dispute Review Board/争端审议机构)制度,该制度经过WB多次修改,最终在2005年世界银行颁布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中固定下来。

  1、法定性。《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强制采用的合同条件,因此该文件规定的DRB制度也是强制性的。但是这种强制性与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的强制性不同,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的强制性来源于国内法;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制度的强制性既不源于国内法也非源于国际法,而是世界银行项目贷款的附加条件。

  2、时间安排。如果工程合同的一方不满对方或不满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可以发出书面的争端通知,通知对方要将争端提交争端审议机构或争端审议专家(Dispute Review Expert)解决,对方应在14天书面回应。如果双方在14天内没有解决争端或者在14天内没有书面回应,任何一方可提交争端审议机构解决。争端审议机构收到申请后56天内作出建议(Recommendation)。如收到建议后任一方表示不满,或争端审议机构在56天内未能作出建议,则可在14天要求仲裁解决。在时间安排这方面,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程序要长于英国的法定裁决程序。

  3、可裁事项和审议的范围。在可裁事项和审议的范围方面,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制度和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一致。

  4、程序规则。《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就争端审议机构和争端审议专家的选任和裁决遵循的程序规则作了专门规定。而英国法没有规定专门的程序规则。

  5、裁决者的权限。象英国的法定裁决者一样,世界银行的审议者权限也包括: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资料、现场调查、询问专家和其他合同方、组织会审和听证会、促成各方达成解决协议、作成最终裁决。

  6、建议的效力。在2000年前,世界银行规则规定争端审议机构的建议不具有拘束力。2000年世界银行修改《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规定争端审议机构提出的建议具有拘束力,应该立即执行,如收到建议任一方未在14天内表示不满,该建议具有最终的拘束力。但在最终拘束力方面,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没有当事人特定期限内不反对裁决即为终局的规则。

  (三)FIDIC的法定裁决制度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为Fé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es-Conseils,缩写为FIDIC)在它1999年版的《施工合同条件》中引进了法定裁决制度,发展了英国法定裁决制度和世界银行的DRB制度,形成了DAB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争端裁决委员会)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1、法定性。不象英国和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制度,FIDIC工程合同标准条款的法定裁决规则,只是示范性的,本身没有法定性,仅供有关工程合同的当事人选择使用。但是FIDIC的这些工程合同标准条款被世界银行等许多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在国际工程中采用,在这项目中FIDIC条款通常是强制性采用的标准条款,在这一层次上,FIDIC条款中规定的DAB制度也具有法定性。

  2、时间安排。在时间安排上,FIDIC的法定裁决程序远远长于英国的法定裁决程序和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程序。FIDIC的法定裁决制度规定的时间安排具体如下:工程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将争议提交裁决的书面通知;在此后的28天内,双方应共同指定一个争端裁决机构并向争端裁决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争端裁决机构应在收到上述争端事宜的提交后84天内,或在争端裁决委员会建议并由双方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作出决定。如果争端各方中任一方对争端裁决机构的裁决不满意,可在收到该裁决的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可以引起下一步争端解决程序。任何一方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均无权就该争端要求开始仲裁或诉讼。

  3、可裁事项和裁决范围。在可裁事项和审议的范围方面,FIDIC的法定裁决制度和世界银行以及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基本一致。

  4、程序规则。和世界银行一样,FIDIC专门就争端裁决机构的选任和裁决遵循的程序规则也作了规定。

  5、裁决者的权限。在这方面,FIDIC法定裁决制度和英国以及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制度一致。

  6、裁决的效力。FIDIC条款规定,争端裁决机构的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争端双方应立即执行争端裁决委员会作出的每项决定,除非此类决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中得以修改。任一方在收到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的28天内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会引起友好解决程序和仲裁程序。任一方在收到争端裁决机构的决定的28天内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该决定应被视为最终决定并对争端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能提交仲裁或诉讼。2000年后的世界银行法定裁决制度对建议效力的规定和FIDIC的法定裁决制度趋向一致。

  综上所述,虽然名称和细节方面有些差异,英国、世界银行和FIDIC的法定裁决制度基本相同。这种EDR方式便捷、高效,特别是英国的快速法定裁决程序值得我国在立法中借鉴。(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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