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090~lZ301091
lZ3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l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笫5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除被责令整改外,还应当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2.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该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摘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lZ301092
lZ301092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