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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法律与实务探析(4)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2日
   十四、合同已约定工程价款或双方已经委托中介机构审价并确认的价款,与政府行政审计确定的价款不一致的,应以哪个作为结算依据
  这一问题的提出,在于司法实践处理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不一,例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第二十五条 “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根据以上规定,地方政府相应出台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得以财政审计作为工程款结算根据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如果合同已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政府财政审计为根据的,或双方合同的约定、其它双方认可的审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的,应以政府规定的行政审计为结算根据。但是,当合同的约定或双方认可的价款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又与财政审计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价款为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 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 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理由 1 、政府行政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管行为,对施工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合同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审计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按合同处理不影响行政审计对监管对象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3 、根据仲裁或审判程序的证据规则,审计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并不当然具有法律上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 4 、合同法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可用行政审计结论干预合同的约定,就会对合同的安全造成威胁而有损社会的交易秩序。从二者的社会价值判断,前者大于后者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年4月2日(2001民 — -他字第2号)已有明确答复,全文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 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 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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