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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19日
    四、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合同标准条件是针对监理合同文件自身以及监理双方一般性的权利义务确定的合同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合同用词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关于适用法律法规的约定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在我过境内开展监理,理所当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另外我国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分界也很明显,如交通、水利电力等系统就有自己的一套有关建设的规章和制度。所以监理合同依据工程所在地的法规还是工程所属部门的规章,这就需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说明。
    3、合同使用的语言国
    国内的监理合同一般都用汉语,当需要使用两种语言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时,应在相应的专用条件中约定,但汉语仍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4、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监理人义务
    ①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② 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③监理人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④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所监理工程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 监理人的权利
    ①一般权利
    a、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b、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c、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d、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e、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f、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g、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h、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i、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j、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k、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② 特别授权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③调解权
    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3) 监理人的责任
    ①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②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③ 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提供超出其资质范围的咨询意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 当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5、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义务
    ① 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②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外部条件;
    ③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④ 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⑤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⑥ 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⑦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⑧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a、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b、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⑨ 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⑩根据情况需要,双方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2) 委托人的权利
    ①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对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认定权,以及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③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④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⑤ 当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3) 委托人的责任
    ① 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②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给予补偿;
    ③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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