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
(1)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就是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侵害。
·具有客观性,即已经存在,没有存在损害事实,则不构成法律责任。
·损害事实不同于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为对行为指向的对象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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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违法行为
法律规范中规定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让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树立法律的威严,制裁违法,减少犯罪。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合法的行为还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没有违法,尽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就是说,一定损害事实是该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该违法行为正是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
(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由此引起的损害事实所抱的主观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如企业在施工中遇到严重的暴风雨,造成停工,从而延误了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者的故意和过失,而属于不可抗力,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