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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4)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19日

  1Z301012  掌握执业管理
  一、执业范围
  (一)原则性规定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
工活动的管理。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
  1.建造师的执业范围一共只有三条,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其他两条由于含义过于宽泛,不适宜单独命题。当然,此三条同时出现在选项之中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但是,考虑到近几次考试比较侧重案例形式,直接将这三条作为选项的可能性并不大。
  2.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二)具体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对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的词是“一个”。建造师可以执业的岗位不局限于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还可以在勘查、设计、监理等多个单位执业,但是其只能在一家单位执业,而不能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单位执业。
  另外,允许其在监理单位执业并不等同于允许其担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工程师的,需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2.对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指出,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重点解析]
  对岗位的规定中,重点掌握第一句话,即“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这句话强调的是一个项目对应一个建造师,不允许一个建造师同时在两个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但是,对于这句话,我们要进一步深入理解,这里强调的是不得同时担任“项目负责人”,并没有要求已经担任了一个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不得在另一个项目上担任其他施工管理工作,例如工长。
  二、权利与义务
  [重点解析]
  此处的权利义务以及建造师不得为的行为我们应该以理解为主,而不要去机械性记忆。这部分内容对于建造师而言的确是需要掌握的常识性知识,是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识点。但是,从考试的角度看,从这部分内容出题并不容易。因为或者使得出的题过于简单,或者需要讲述比较复杂的背景。而法规的题是选择题,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并不太合适。所以,只需要能够对每个条款有个很好的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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