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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41)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26日

  (三)投标丈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对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其第5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重点解析]
  上面这些条款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需要掌握的是:
  1.要理解“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同于开标前允许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撤回”。
  2.修正的原则必须掌握。
  (四)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1.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
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重点解析]
  中标候选人的条件和数量是必须要掌握的。而且,要注意中标人符合上面的两个条件之一即符合底线,而不是要求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对于第二个条件,即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在这种评标条件下,要注意中标人并不一定是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即使剔除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也不一定是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因为,某个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可能没有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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