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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45)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26日

  二、管理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管理
  1.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重点解析]
  掌握需要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的岗位: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此处应理解为: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这一点在本书中反复出现,需要掌握。
  (二)物力资源管理
  1.设备的日常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设备的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重点解析]
  此处以理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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