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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73)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31日

  1Z301120  环境保护法
  1Z30112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重点解析]
  理解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其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重点解析]
  这种分类管理需要注意,要掌握因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而编制不同(或填报)的表、书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升[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重点解析]
  理解这段文字,掌握数据。
  三、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重点解析]
  理解什么是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1Z301122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重点解析]
  重点解析:需要掌握“三同时”指的是哪三个“同时”。
  一、设计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二、试生产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8~19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三、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23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重点解析]
  1.理解第17条至第23条。
  2.掌握数据。
  3.注意这句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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