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43 熟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关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涉及第三人的。但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规定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存在,否则代位权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因此,如果合同未成立、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或者合同关系已经被解除,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的可能。
必须指出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还应该是确定的。这里所指的确定是,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及其内容并无异议,或者该债权经过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后所作的确定。因为,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不确定却允许其行使代位权,则可能导致次债务人不能有效抗辩,或者可能给次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来源:考试大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意味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却不积极主张该债权。但是,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来源:www.examda.com
因此,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有客观明确的标准,即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此外,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与债务人不能清偿自己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来源:考试大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是债务人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条件,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代位行使本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因此,债务人债权已到期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至于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都带有人身性质,且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因此,不应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如原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采集者退散
[重点解析]
1.法条的内容,要准确掌握。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二是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别是在答题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第二个条件。
3.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 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及行使代位权费用的承担主体,都要很好地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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