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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7日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
    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要坚持及时、得当、有效的原则。因生产安全事故属突发事件,《安全生产法》要求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抢救工作,为事故抢救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同时明确了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一是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的具体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二是千方百计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严格执行有关救护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避免救护中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四是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也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应当成立抢救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指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依照上述规定进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这里的“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波及的区域。“有关人员”包括事故的负伤者、事故具体发生地点有关人员和事故波及区域的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是指事故发生后即刻报告,报告可以是直接报告也可以是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这里讲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其中,煤矿事故指的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来源:
    (2)事故的伤亡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断;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4)事故后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5)事故的报告单位。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按系统逐级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一般死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煤矿事故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重大伤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煤矿事故报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特大伤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煤矿事故报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接到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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