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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教材解读

来源:233网校 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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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章节试题 在线估分

命题考点三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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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解读】 
一、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如果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将使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从而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方。 
建设单位还要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对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择优选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随意拆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等,会危及建设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两个方面:(1)违约责任;(2)违法责任。 
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查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和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布有关指令,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程。 
5.工程监理的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 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h。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命题考点】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分析预测】 
(1)判断哪些质量责任应属于建设单位,哪些质量责任应属于施工单位 
(2)判断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其质量责任的规定。 
(3)判断某工程质量责任缺陷是否应由设计单位来承担。 
(4)判断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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