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一 、 合同的法律特征
1 9 9 9年 1 0 月 颁 布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合同 法》 )规定, 合同是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 :( 1 )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 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
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 3) 合同的目的
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
个以上寧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二 、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 同的 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 则、 自愿原则、公 平原 则、诚 实信 用 原 则、合法原
则等。
( 一)平等原则
《合 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 一原 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 ) 合 同 当 事 人 的法律地位 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
性 质、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 ,其 法律地位 都 是平等的 。 ( 2 ) 合同中的权利义 务对
等 。就 是 说 ,享 有 权 利 的 同 时 就 应 当 承 担 义 务 ,而 且 彼 此 的 权 利 、义 务 是 对 等 的 。
( 3 ) 合同当事人 必须就 合 同 条 款充分协商,在 互 利 互 惠 基础 上 取得 一 致 ,合同方能成
立 。任何一方都 不得将自 己 的 意 志 强加给另一 方 ,更 不得以强 迫命 令 、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 同 。
( 二) 自愿原则
《合 同法》规定,当 事人依法 享有自愿订立合同 的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 法
干预。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
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订不订立合同自愿,与谁订
立合同自愿,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
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自
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
权自愿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三)公平原则
《合 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主要包括 :( 1 ) 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
欺诈 ,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 根
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 益 ,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 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 1 ) 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 2 ) 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
助 、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 务;( 3 )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
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
( 五)合法原则
《合 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
人的意思不与法律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即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但
是 ,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经济
秩序。为 此 ,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但
这种干预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三、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的分类,有利于当
事人找到能达到自己交易目的的合同类型,订立符合自己愿望的合同条款, 便于合同的履
行 ,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同纠纷。
(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 名 合 同 ( 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巳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合 同法》中所规定的1 5 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 名 合 同 ( 又称非典型合同), 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合同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
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仍然是有效的。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
同,应当 直 接 适 用 《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 合 同直 接 适 用 《合 同 法 》第 1 6 章
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合 同法》规定:“ 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
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因此,无名合同
首 先应当 适 用 《合 同法》的一般规则,然后可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确定合同
效 力 、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
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 如,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中,承包人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大部分
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但 不负担任何义 务。无偿委托合
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
(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 成 合 同 ( 又称不要物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
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 践 合 同 ( 又称要物合同), 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
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釆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如 《合 同法》规定,建设工
程合同应当釆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
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如果
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 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如果
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
(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
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
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
同,如赠与合同等。
(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例 如,发
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合同,为确保该主合同的履行,发包人与承包
人签订的履约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合 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 1 6 章 “ 建设工程合同” 中
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
合 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 指 施 工 人 (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
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施工合
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
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
质量 保证 期 丨、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