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规定的国家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多年的实践表明,如果缺乏合同示范文本,一些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完备,漏洞较多,将给合同履行带来很大困难,不仅影响合同履约率,还导致合同纠纷增多,解决纠纷的难度增大。
199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中指出,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即:对各类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式样等制定出规范的、指导性的文本,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提倡、宣传,逐步引导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采用,以实现经济合同签订的规范化。
推行这一制度,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使合同的签订合法规范,避免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防止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也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有利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继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