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符合国家标准。
(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如果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
责任方(未必是直接责任单位)承担费用,监理责任由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先行承担,之后按照约定向监理单位追偿。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去
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2、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3、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四)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1、有损相邻建筑的,专项防护;
2、防止减少粉尘、三废、声光振动;
3、市区建设,封闭围挡。
(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对可能违纪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与其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
(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条例》规定:
1、安防用具、设备、机具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2证),进场查验(1证)。
2、专人管理,维护、保养、报废、建档。
3、作业人员按章操作正确使用。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1、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备等使用前先组织或委托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有施工总承包、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使用单位应定期检验,在安检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增】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3、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二)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增】
(一)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
1、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
7、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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