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争议评审的方式,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防止争议扩大与拖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浪费,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1.我国争议评审制度的实践
在我国,争议评审制度的运用还较少,只有一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如二滩水电站工程项目、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万家寨水利工程项目、昆明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等运用了争议评审机制,均取得良好效果。
2.我国对争议评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 d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d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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