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实践中,为在市场竞争中拿到建设工程项目,一些施工单位因自身资质条件不符合发包工程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往往会采取一些手段骗取发包方的信任,包括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等。这种做法,一方面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给建设工程留下了质量隐患。因为,借用他人名义的往往是自身资质等级不高、人员素质较差、管理水平落后的小企业或“包工头”,在拿到工程后还要向出借方支付管理费,为了赚钱往往采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这就势必给工程带来隐患。因此,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违法行为,不论是借用方还是出借方,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分包工程中还要防止出现以他企业名义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
1.背景
某工程项目由甲施工企业总承包,该企业将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乙分包公司,乙分包公司又与社会上的刘某签订任务书,约定由刘某组织人员负责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负责施工的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和现场安全,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2.问题
该分包公司与刘某签订土石方工程任务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该作何处理?
3.分析
本案中,分包企业允许刘某以工程任务书形式承揽土石方工程,并将现场全权交由刘某负责,该项目施工中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及核算人员均由刘某自行组织而非该分包公司的人员,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应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99据此,对该分包公司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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