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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考题: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17-04-16 15:09:00
导读:2017年一级建造师备考已经开始,下面提供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考题: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2017年一建名师考点解析>>

  知识点: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利息为可约定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的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的,先补充,后按照交易习惯,如果二者都不能达到,那么借款期小于1年的,归还借款的时候一并支付,超过1年的,每年支付一次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每次续订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如果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先补充,后按照交易习惯,二者都不能达到,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的买卖不破租赁权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三、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2)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经典例题】

    1.甲向乙借款1万元,没有约定利息。2年后,甲归还借款时,乙要求其甲支付1000元利息,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必支付利息

    B.甲应按照当地民间利率支付利息

    C.甲应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D.甲应在不超过银行存款利率4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2.某工程需租用钢管,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8个月,则下列关于该租赁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A.应以书面方式订立

    B.若以口头方式订立,则租赁期视为6个月

    C.若以口头方式订立,出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D.若以口头方式订立,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口头订立合同的属于不定期租赁。

    3.甲公司和乙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从甲指定的丙公司购买一台K06型彩印机,并以融资租赁方式供甲公司使用。丙公司履行的义务应包括()。

    A.向乙公司交付彩印机

    B.向甲公司交付彩印机

    C.向乙公司履行瑕疵担保义务

    D.向甲公司履行瑕疵担保义务

    E.履行维护义务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甲是承租人,乙是买受人,同时是出租人,丙是出卖人。选项A,出卖人应把货直接交给承租人,而不是买受人;选项C,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也就是说设备有了问题,承租人可以直接找出卖人,不用找融资租赁公司。选项E,融资租赁的货物,一般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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