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24 劳动保护的规定【2017精讲班课程试听>>】
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P160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