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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班讲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7-08-15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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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32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2017精讲班课程试听>>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买卖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对于房屋买卖等标的额较大的财产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3.瑕疵担保义务

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则称其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因此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有的担保义务。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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