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70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2017精讲班课程试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3、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建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4、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2014年8月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