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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班讲义: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来源:233网校 2017-08-22 0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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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2017精讲班课程试听>>

一、和解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二、调解

三、仲裁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但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

(一)自愿性

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

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五)快捷性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四、诉讼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一)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二)程序性

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诉讼阶段。

(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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