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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班讲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来源:233网校 2017-08-23 0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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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23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2017精讲班课程试听>>

一、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书证和物证

在民事诉讼和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

当事人“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但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视听资料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4、鉴定意见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具有技术含量髙、脆弱(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等特点。

二、证据的保全

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时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3、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014年真题】关于民事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在民事诉讼中,书证可以只提交复印件

B.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C.未经过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人可以书面答复而不必出庭作证

233网校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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