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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讲师考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来源:233网校 2018-01-09 09:08:00

讲师考点视频讲解

1Z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014年真题】关于建筑活动中发生的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

B.对于建筑采购买卖合同中建筑材料的交付,材料供应商是债权人

C.在施工中产生噪音,扰乱居民,不会有债的发生

D.材料供应商为施工企业自愿保管财物不会产生债

233网校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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