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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303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一)公布的时限
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 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二)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三)公告的变更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
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