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合同的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偌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主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巳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釆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 同,如建设工程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
二、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 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 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不得违法发包;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及时验收工程;
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1、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工期顺延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合同价款的确定
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①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②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③工程垫资的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④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 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