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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相关合同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8-07-28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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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1Z30403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Z304032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的方式可以是:

①现实交付 ②简易交付③占有改定 ④指示交付(17年考):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⑤拟制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3.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则称其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因此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有的担保义务。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   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

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 出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   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1Z304033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二)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高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1Z304034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也是诺成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

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①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②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Z304035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出租人是租赁行为的出租方,但在承租人选择承租物和出卖人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构成了法律上的买卖关系,因而又是买受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Z304036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2.承运人的义务

按指示运输的义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1Z304037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Z304038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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