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 70dB(A),夜间 55 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l5dB(A)。夜间是指 22:00 至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
(二)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 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大气污染的防治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1.5 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0.5 米。
四、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