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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设立 |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 |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 |
终止 |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 |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 |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