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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类型 | 法律责任 | |
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 不予注册。 |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 | 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 |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及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 | (1)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l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1)责令停止执业1年; (2)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3)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 | 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 | 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1)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 (2)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