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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3012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程序 | 内容 | |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 注: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
(三) 编制招标文件 | (1)时间要求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3)投标有效期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
(4)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 |
(5)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
(6)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
(7)说明 |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髙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时间、地点 |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
(2)费用 | 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
(五)资格审查 | (1)资格预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
(2)资格后审 | 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
(六)开标 | (1)时间、地点 |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2)人员 |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
(3)检查密封情况 |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
(4)过程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 |
(5)重新招标 |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
(6)异议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
(七)评标 | (1)评标委员会 | ①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2)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3)评审 |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4)标底 | 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价格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价格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 |
(5)应当否决其投标 |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
(6)评标报告 |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
(八) 中标和签订合同 | (1)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2)订立书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3)备案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 |
(九)终止招标 | (1)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所收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三、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 的资格、技术、商务 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奖项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 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