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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一)竣工日期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类别 | 内容 |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 《合同法》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 ||
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 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 ||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 《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曰;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
工程垫资的处理 | 《解释》规定,(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