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24 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休息休假
1、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 ( 2 )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2、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
3、工作时间: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者的工资
(一)基本规定
1、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时间: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列人拖欠工资“黑名单”情形:(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注:《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98天。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社会保险种类 | 缴纳 |
基本养老保险 |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
基本医疗保险 | |
工伤保险 | 只由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
失业保险 |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
生育保险 | 只由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