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25 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解决方式 | 规定 | 组成 | 说明 |
(一)调解 |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
(二)仲裁 | (1)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三)诉讼 (先仲后诉) |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按照诉讼法规定组成 |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