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内容繁杂,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很多,复习起来比较困难。为此233网校对重要的知识点进行了梳理,整理编写了202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希望能帮助到备考的同学们!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历年考题在3~4分)
一、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类
所有权 | 定义: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项) | ||
用益物权 | 定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三项) | ||
担保物权 | 定义: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
抵押 | 不转移占有 | 约定(需对方同意) | |
质权 | 转移占有 | 约定(需对方同意) | |
留置 | 转移占有 | 约定(不需对方同意) |
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土地所有权
(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4)自登记时设立
三、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利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从性质上来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他人的不动产 → 供役地
自己的不动产 → 需役地
(1)地役权是特殊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3)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上已设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五、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同样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六、物权的保护
定义 | 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 |
具体规定 |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 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无权占有的 | 返还原物 | |
妨害或者可能妨害 | 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 |
造成毁损的 |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
一般规定 |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例题
2、(2017-30)根据《担保法》,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的是 ( )。
A.运输合同
B.施工合同
C.买卖合同
D.租赁合同
4、(2018-6)甲、乙两单位相邻,甲需经过乙的厂区道路出入,甲乙之间约定甲向乙支付一定的费用。该约定中甲享有的权利是 (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地役权
C.土地使用权
D.土地所有权